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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合併為「台北富邦銀行」,因有部分業務使用「台北銀行」商標,為此狀告大台北銀行不得使用「大台北」做為商標,昨(29)日法院判決大台北銀三審敗訴定讞。大台北銀行最快今年底更名,將成為國內首家銀行因判決而被迫更名的首例。
  最高法院認定,「大台北銀行」與「台北銀行」商標僅一字之差,英文名稱(BANK OF TAIPEI)卻一樣,極可能混淆誤認兩者之營業主體;且民調發現76%受訪者會混淆,依商標法規定判決「大台北商業銀行」敗訴,必須更改公司名稱。
  大台北銀表示,最快今年底就會更名,但收到判決書後會研究看看,是否有必要向大法官聲請法令解釋;因為台北國際商銀(永豐銀前身)過去與台北銀行(後與富邦銀行合併)也有類似訴訟,但台北國際商銀勝訴、無須更名,形成「一樣台北、兩種判決」。
  富邦金總經理龔天行表示,對於勝訴感到欣慰,提起訴訟是希望大台北銀行趕緊更名,才不會讓民眾混淆。
  大台北銀行協理郭釧溥指出,自去年開始,金管會已經核准大台北銀可將分行遷出台北市與新北市,預計今年7、8月落腳桃園中正藝文特區,既然據點已跨出大台北,原名稱確有更改需要。
  大台北銀表示,更名需經銀行局、經濟部登記與智財局等程序,至少得花六個月以上時間,且須經股東會同意,因此規畫最快今年底或明年1月1日更名,目前已有四、五個選擇,但還沒定案。
  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,大台北銀苦水滿腹,強調過去不論金融業或其他產業,也都有發生過名稱類似的個案。大台北銀指出,該行早在七十多年前就開始使用「台北」字眼,且「台北」是地理名詞不能作為專用商標;另針對此問題,內部也做過市場調查,結果顯示民眾並不會因台北二字而混淆。
  大台北銀表示,考量法律的公平正義,內部在收到判決書後,會考慮是否有必要向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,目的是希望法律有一致的標準,讓業者能夠依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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